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二)不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三)不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四)不按照规定时间出车;(五)动用值班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