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

(二)不按照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不实行急救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24小时应诊制度;

(四)不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