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社会急救医疗救治实行急救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24小时应诊制度。首诊急救医师,必须承担首诊的责任,不得拖延、推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