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社会急救医疗救治实行急救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24小时应诊制度。

首诊急救医师,必须承担首诊的责任,不得拖延、推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