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

卫生行政部门接受投诉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