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