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血防专项工作计划。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