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血防专项工作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