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有效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介绍16周岁以下人员就业;

(四)介绍妇女和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求职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五)以暴力、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六)以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提供虚假职位信息;

(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九)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十)强制收取中介服务费;

(十一)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经营;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