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有效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介绍16周岁以下人员就业;
(四)介绍妇女和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求职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五)以暴力、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六)以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提供虚假职位信息;
(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九)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十)强制收取中介服务费;
(十一)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经营;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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