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排水设施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堵塞、损毁、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三)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抛入明火;(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加压排水或占压、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五)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截流、改变排水流向;(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