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损坏、堵塞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抢修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公安、道路、园林、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