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