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