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并作为本级政府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