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