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

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