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

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