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