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