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