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