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二条有效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