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八条已废止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