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九条已废止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