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所收检测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检测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