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保修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定期回访和保修。保修的工程质量应当经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监理、检测和使用街头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