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保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从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或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按规定或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