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从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或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按规定或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