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在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分项分部验收。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旁站制度。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