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