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设立或者确立消防安全教育场所,为群众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