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