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