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商铺、广告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建设消防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