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二)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四)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进行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名,并及时存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