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