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逐步完善各级各类档案馆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