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收集立卷,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