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