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凡涉及档案工作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