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非国家所有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