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与香港、澳门、台湾合资、合作企业,自协议(合同)生效后形成的全部档案,在协议(合同)终止后,应当由本市合资、合作的企业保存。外方和香港、澳门、台湾方需要利用档案的,保存档案单位可以提供档案复制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