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