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