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