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规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