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