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批准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