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有清真饮食习俗的民族从业人员百分之四十以上,其负责人和进货、保管、销售、生产、加工等主要岗位的人员,必须由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业户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