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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不得生产、经营食用清真饮食习俗民族的禁食食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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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