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推广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使用以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逐步推进和完善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