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